适用人群
长沙市、株洲市、湘潭市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(在职和退休)。其他医保类型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
(二)业务办理流程
职工参保人员医院挂号就医后,凭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门诊收费处办理医保结算。
(三)我院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标准
三级医院: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0%
报销金额=(进入统筹报销费用-起付标准)×报销比例
进入统筹报销费用:门诊总费用-医保全自付-医保部分自付
举例:在实行门诊统筹政策后,职工医保患者初次在我院门诊就诊产生585元的头部核磁费用。医保目录中核磁个人先自负30%,能报销的费用为585-585*30%=409.5,其中门诊统筹报销60%(409.5-起付线300)*60%=65.7元,个人支付519.3元。核磁检查结果出来后,患者门诊就医取药,药费200元,而医保目录中该药自付比例10%。因上次门诊医保结算已过起付线300元,这次门诊统筹报销(200-200*10%)*60%=108元,个人支付92元。
(四)门诊统筹支付范围
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致,即国家、省规定的医保药品目录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;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,门诊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。
(五)门诊统筹业务办理注意事项
1、参保人员第一次在一、二级医院就医起付线低于300元,第二次在三级医院就医需要补足起付线差额(起付线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)。
2、在职职工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,退休人员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。
3、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门诊统筹实施过渡期,过渡期内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按全年额度执行。一个自然年度内,新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按全年额度执行。
4、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
5、享受“双通道”管理药品待遇或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的医疗费用,不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
(六)以下费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:
1.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 2.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 3.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: 4.在境外就医的; 5.体育健身、养生保健消费、健康体 检; 6.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; 7.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。